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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醫療費用需否辦理扣繳申報?
2020-01-03

  1. 營利事業給付私立診所、醫院之醫藥費,採直接支付或記帳方式定期支付者,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於給付時依10﹪扣繳率扣繳稅款,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財政部 69.10.2.臺財稅第 38236 號函)

  2. 員工就醫先行墊付醫藥費用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係屬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如係雇主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不視為該勞工薪資所得。

  3.  由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列單申報其他所得。(財政部 95.06. 30. 臺財稅字第 09504538820 號函)

  4.  由營利事業支付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者,免予扣繳亦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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