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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報廢,如何申報損失?
2015-02-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該已達耐用年限資產,可否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必須符合(一)當年度確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二)毀滅或廢棄後之廢料售價低於預留之殘值。倘若該項資產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因此,營利事業應保存資產確實已毀滅或廢棄及廢料有無出售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報廢資產毀棄前後及清運過程之照片(加註日期)、合法處理報廢資產所支出之憑證等,以供查核時認定。
該局表示,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其他損失2000餘萬元,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計有1800餘萬元係閒置資產報廢轉列損失,經進一步查明,發現上開閒置資產係98年取得39組模具,作為生產汽車車燈使用,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限2年計提折舊;99年度考量模具已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價值大幅減損不堪生產使用,於財務上轉列閒置資產,稅務上續提折舊;100年度上開模具已達資產耐用年限,於稅務申報時將未折減餘額1800餘萬元列為當年度損失,公司雖提示資產除帳相關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惟未能提供報廢相關證明文件,致無從確知資產當年度確實已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亦無從查明廢料售價是否低於預留殘值,遂將該報廢損失否准認列並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報廢可否列報損失,係以有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而定,應備齊報廢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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