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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申報期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得稅申報商課稅專區」辦理營利事業所
2018-05-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106年度如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個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方便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個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已建置中文及英文介面之「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外國營利事業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1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個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國營利事業應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線上申請資格登記,並上傳該外國營利事業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之資格證明文件,若委託納稅代理人辦理者,另應上傳委任書及承諾書等文件。主管稽徵機關受理前揭申請案件,經審核完竣後,將以電子郵件發送核准通知,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委託之納稅代理人,應於接獲通知後,至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線上申請專屬帳號密碼,以供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使用。


二、若外國營利事業已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辦理稅籍登記,並已申請營業稅申報使用之帳號密碼者,可沿用該帳號密碼申請資格登記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若委託納稅代理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者,仍應上傳委任書及承諾書等文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另案申請帳號密碼。


三、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申請按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應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並檢附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等證明文件,併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申請,或另案申請適用。


四、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如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且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個人,所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申請適用依各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相關減免之規定,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檢附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併同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時申請,或另案申請適用。


五、外國營利事業如利用匯款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跨國專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匯款說明」填寫各項匯款資訊,並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將應納稅額匯入「臺灣銀行城中分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301專戶」。建議外國營利事業可透過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先以電文方式洽詢該301專戶承辦銀行,當期申報應納稅額之等值外幣,並由該分行利用電文回覆其匯入當日之匯率、應繳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外國營利事業再依電文提示匯款。 六、外國營利事業如逾限繳日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納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應納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相關稅務資訊或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法規及函釋或相關書表」下載查詢,國稅局亦將隨時提供最新資訊。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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