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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說明適用及不適用「憑單無紙化」之範圍
2016-02-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憑單無紙化」已於103年1月起施行,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寄發時,仍必須補發。
該局說明,105年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必須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且憑單填發單位於105 年2月1日前(原申報截止日105年1月31日,遇假日順延)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指出,下列情形仍不適用「憑單無紙化」: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5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四)納稅義務人要求寄發憑單者,憑單填發單位必須補寄發。
該局呼籲,「憑單無紙化」可簡化稅務行政,符合節能減紙政策,並減少憑單填發單位的郵寄及印發成本,且扣繳單位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省時又方便。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亦可多利用自然人憑證、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或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及下載所得資料,避免臨櫃查詢之等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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