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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2016-02-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表示,為便利外僑申報104年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示如下:

美金31.7275 日圓0.2611 澳幣23.6391 加拿大幣 24.5391
歐元34.9683 港幣4.0694 韓元 0.0280 馬來幣 8.1155
菲國比索0.6979 英鎊 48.3300 新加坡幣 22.9816 紐元 21.9816
南非幣2.4308 瑞典幣 3.7631 瑞士法郎 32.9850 以色列新謝克爾 8.1884
泰銖0.9103 印尼幣 0.0023 印度盧比 0.4957

上述匯率資料並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稅務資訊/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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