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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單填發單位如於法定憑單申報期限後始辦理更正或補報,應主動提供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2014-05-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自103年1月8日起正式實施。近來常接獲扣繳單位詢問,於法定憑單申報期限後,發現資料錯誤而辦理更正,可否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作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二)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逾法定憑單申報期限(103年2月5日)才辦理更正或補報的案件,因納稅義務人無法自國稅局每年5月份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中查得該憑單資料,所以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憑單填發單位有前述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情形,而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憑證下載或臨櫃查調之所得,仍為更正前之資料,請扣繳單位加強與納稅義務人溝通,以更正後之正確所得資料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後續核定時將依正確的所得憑單資料辦理退、補稅。
該局呼籲,憑單填發單位如於法定憑單申報期限後,才辦理憑單更正或補報,請主動寄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以避免納稅義務人以錯誤資料申報綜合所得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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