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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立如僅買受人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准更正一次免罰
2013-12-06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暨財政部76年1月14日台財稅第75191425號函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所呼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或交付後,應檢視並與買受人確認開立內容是否是確無誤,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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